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8730687N,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清水江村。

法定代表人:陆一鸣。

委托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凌宇,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给付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68000元,履行方式:自2020年5月和6月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人民币3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款项直接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任一期逾期或未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680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所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无涉。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承担,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3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

2、2020年10月13日,本院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13日,本院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5、2020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自动履行了20000元及执行费931元。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4536元及执行费93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晔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小飞

书 记 员  顾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