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某某、陆一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2697号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X32273513P。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清水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8730687N。
法定代表人:陆一鸣。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被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4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266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