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596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破产管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射河南路顶盛公寓东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顶。
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南郊。
法定代表人:张宝明。
被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宝墨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邹洲。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四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案号为(2018)苏0507民初50号,该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城房产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50号民事判决,被告***、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9)苏05民终2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苏0507民初50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故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重审的本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卢芝华、徐秀英参加评议。
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57908.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苏州市四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代建方苏州市相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苏地2009-B-57号”地块商品房工程。随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涉及的强电干线施工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安装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协议价款暂定2500万元,最终以竣工结算为准。协议同时约定了工程结算方式和施工款支付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完成了相关分包工程内容,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苏州市相城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审基报[2017]35-6号)对原告分包工程强电干线的审定工程款金额为34365308.56元。根据上述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结清全部工程款至34365308.56元。然而,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4507400元。据此,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尚结欠原告工程款9857908.56元。另因被告***、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综上,原告作为强电干线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查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苏09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廷山对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该案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0923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虽原告起诉时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本案发回重审立案时,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关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根据上述规定,重审的本案应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2、就本案案情来说,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为被告***、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而这正是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在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中重点审查并处理的问题,且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相关的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等均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故本案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助于查明上述争议的事实,避免不同法院对该事实的不同认定。综合上述两点,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坚
人民陪审员  卢芝华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