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龚云兵。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邹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邹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春虎,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孙莉,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肖春峰,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陈凤玲,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顾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肖春虎、孙莉、肖春峰、陈凤玲、顾峰、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因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9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淼
书 记 员 杨声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