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来财,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
代表人:梁洪兵。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宝墨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肖春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春虎,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以上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男。
被执行人:孙莉,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公司)、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公司)、肖春虎、孙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苏0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一、盐城二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72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数额为2243453.33元;罚息和复利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6720万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3000万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盐城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8800元;三、中科公司、广厦公司、肖春虎、孙莉对盐城二建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科公司、广厦公司、肖春虎、孙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盐城二建公司追偿;四、开源公司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在7000万元本金及其对应比例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盐城二建公司追偿;五、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就润发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阜宁县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06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润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盐城二建公司追偿;六、驳回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01执1990号。在该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开源公司银行存款74537244.83元,并将其中的74372644.83元转付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收取执行费164600元。经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确认,被执行人开源公司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19年7月10日,根据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2018)苏01执1990号案件的执行。2020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苏01执1990号之四执行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0年8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华融江苏分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润发公司位于江苏省阜宁县的不动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390.26万元。2021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华融江苏分公司以正在与被执行人沟通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2018)苏01执199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江苏分公司撤回恢复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终结(2020)苏01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智
审 判 员 徐忠华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 斌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