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1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龚云兵。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邹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邹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春虎,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孙莉,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肖春峰,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陈凤玲,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顾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歌。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肖春虎、孙莉、肖春峰、陈凤玲、顾峰、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肖春虎、孙莉、肖春峰、陈凤玲、顾峰、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收入173966963.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