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沈昌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9032元、截至2015年4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08522.72元以及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0元,由原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0元,被告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负担20440元。(原告已预交)。”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
5、2022年3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唐将军
审 判 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