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城南新区。
负责人:沈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超,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思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