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煜兴商业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大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瑭村马泾路2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包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荆文保。
原审第三人: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立荣。
原审第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举。
原审第三人:荆文保,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审第三人:陈香保,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审第三人: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园区联丰路58号608-611。
法定代表人:姜平。
上诉人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文保、陈香保、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86元,减半收取为63793元,由上诉人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岚
审 判 员 丁兵审判员水天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钱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