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333号

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三瑭村马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2524X。

法定代表人:包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晋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260706。

法定代表人:王顺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