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结构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308号
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民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8005103C。
法定代表人:叶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桂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2524X。
法定代表人:包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国祥,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熟市骏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门大街9号人民桥小商品市场三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302658。
法定代表人:黄国宝。
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包国祥及第三人常熟市骏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经审理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苏05民终834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袁琴芳
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