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2524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包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74686105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13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747516.9元以及以4747516.9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在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5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4039元,由被告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本院予以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25640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本案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均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11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9378.93元,本院依法冻结提取,收作本案执行费。 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9月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3月14日)、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7月25日)及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9月1日)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3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7月25日)及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3月17日)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3月14日)及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9月1日)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3月14日)、江苏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为2022年7月25日)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3、车辆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4、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保险、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 5、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第三人到期债权情况。 三、现场调查情况 本院前往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东费巷58号2幢现场调查,在场人员反馈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在此租用,早已搬离,目前经营状况及经营地址不详。后本院前往常熟市×××号调查发现该址院门上锁,敲门无人应答,未发现近期有人员居住痕迹,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执行情况 2022年7月4日,本院委托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进行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有不动产登记。 五、执行案件关联情况 经本院执行案件系统关联,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被执行人案件3件、**另有被执行人案件4件、***另有被执行人案件3件、**另有被执行人案件14件、***另有被执行人案件7件,均未能足额履行。 六、司法惩戒及信用惩戒情况 1、2022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个性化执行方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25640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9378.9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按个性化执行方案进行了实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13793号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孔维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