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91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荷花村9组。
法定代表人:包国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园区联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基于抽逃出资应对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基于保证人身份对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各按四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1800元亦应由***、***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008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18年1月5日及2018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月4日,本院依法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36号1幢房地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有三个抵押,该房地产已无剩余价值。其余被执行人均无房产信息。
4、另查明,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泛华凯城(常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泛铠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有大量涉诉案件,部份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8年1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30954元。案外人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扣划的17630954元执行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盘锦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18年2月6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6、2018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执行异议之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17630954元,未执行到位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