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苏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应县苏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23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宝应县苏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家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宝应县苏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23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宝应县苏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标准计算)、受理费279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应县苏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扣押,待处置后再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受偿。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