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1787号
原告淮安市天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汉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天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天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纪兆英
人民陪审员 李发庄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