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9079号
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196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开发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忠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7246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丹阳镇
法定代表人:李圣喜。
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