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91民初1915号
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戚士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戚士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戚士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卞仁彪
法官助理 周 欢
书 记 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