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196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老学堂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陈忠荣。

委托代理人:杨家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汪和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天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91民初4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德邦公司、***应归还新蓝天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至2021年1月4日前尚欠利息457722元、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482424元,合计5940146元,此款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利息457722元,2021年2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本金433695元、利息66305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本金394518元、利息105482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本金244678元、利息55322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本金249603元、利息50397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500000元(本金451233元、利息48767元)、2021年7月30日支付500000元(本金458597元、利息41403元)、2021年8月30日支付600000元(本金563298元、利息36702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500000元(本金470768元、利息29322元)、2021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本金477753元、利息22247元)、2021年11月30日支付500000元(本金483346元、利息16654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计782424元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德邦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款项给付义务,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新蓝天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15.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1年1月5日起计算的利息数额不再适用);案件受理费25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87元,由德邦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德邦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德邦公司、***应支付新蓝天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至2021年1月4日前尚欠利息457722元、2021年1月5日后仍按15.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二、德邦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还款50万元,2021年5月起每月25日前还款30万元,还款金额按照先利息后本金计算,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三、如果德邦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新蓝天公司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并对德邦公司、***采取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财产反馈表、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91民初4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