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4985号
申请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开发区苏源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0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忠荣、吕网娣名下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忠荣、吕网娣名下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过户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郦筱迪
见习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