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9667150X),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平,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684467860055N),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公园巷1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
被告:王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陆春华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