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37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根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03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