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37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根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03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