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5554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兴华街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区五方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亚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