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7071号 原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 被告:***,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泽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光伏发电安装设备款26000元及违约金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9日,原告公司职员***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光伏发电安装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申请并安装容量50KW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投资额为150000元,双方约定了施工时间、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按净投资额100%承担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并经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尾款26000元被告总以周转困难等理由拖欠至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答辩人自始至终都与***联系购买光伏发电且签署合同,没有告知他代表的是公司,也不知道有该公司,具体答辩如下:1、原告材料准备尺寸不足,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屋檐进行破坏,事后没有进行维修,约定的屋顶走水槽并没有安装;2、光伏发电量与实际合同不符,与第一次安装品牌不一致,后与***沟通,送给答辩人一台旧的洗车机让清理,但不能使用;3、***没有完成安装,***说材料没有到,待到后就安装,但至今未安装;4、第二次安装材料与首次安装材料大打折扣,支架的尺寸和质量都比第一批差;5、答辩人未收到***及公司验收合格的报告,答辩人到供电局询问说设备验收还有发电量与他们无关,应该找厂家,只要安装正规就可以联网,并不是说联网就证明产品合格;6、原定光伏的保险至今未收到,手机监控系统也没有安装;7、在产品出现故障时,多次联系***,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售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9日,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经过对甲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同的制定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确定其项目方案;乙方负责甲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提醒甲方对其电站日常注意事项,乙方提供10年不包括设备异常损坏的售后服务。第二条约定,自2020年5月19日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第四条约定乙方所使用的光伏产品符合光伏元器件国际A类标准,符合国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组件和逆变器);光伏电池组件寿命不小于25年,其效率衰减仅为0.8%。如光伏组件等设备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第五条约定,甲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容量50WP,项目形式为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投资额为15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保证金为项目投资额的30%,设计完成光伏组件到达指定安装地点向乙方再支付静态投资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后次日向乙方支付静态投资额的10%余款。第八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0%。合同乙方由***代签,***系原告公司职工,对***的签字行为认可。2020年7月8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被告支付的光伏设备款125000元,每瓦3元。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供《国家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供电分公司》竣工验收资料一本及供电系统网上公布的被告2021年9月至11月的发电受益情况,证明原告为被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获得效益;对此,被告不认可,辩称没有见过原告提交的验收合同,并不知道验收一事,光伏发电系统虽已使用,但实际发电量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另原告称为被告实际安装146块,每块330W,实际容量是48180W,投资额为144540元,被告已支付125000元,尚欠19540元;被告辩称是否实际安装146块不确定。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中记载的被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容量是40KW,实际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146块,产品型号:HT72-156P-330;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只有甲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供电分公司加盖公章,乙方***未签字,其他相关的验收报告、申请表等需要被告签字的,被告亦均未签字,均是空白资料,只有并网光伏逆变器出厂检验报告、并网箱检验报告及太阳能产品认证证书;对此,原告称因被告未支付尾款,验收资料就一直放在那里。 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需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与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的职工***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合同》,事实清楚,原告安装后以被告未支付尾款起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与被告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合同》是否有效,如有效,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的尾款。因***系原告公司职工,其代表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乙方已注明是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合同尾部乙方签字处虽然没有加盖原告公司公章,而是由其职工***签字,事后原告认可***的行为,故本院认定***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应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原告安装完毕光伏发电设备后,即交由被告使用,相关部门验收事宜并未告知被告,且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验收报告,在庭审中提交的是验收资料一本欲证明其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已验收合格,而验收资料中相关合同、申请表等均是空白资料,需要被告签字确认的地方也均是空白,故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完成验收工作,可待完成此项工作后再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报酬。 综上所述,对原告贵泽工程机械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光伏发电安装设备款26000元及违约金7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3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下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