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12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办事处河西社区新化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