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12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办事处河西社区新化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贵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