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20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终2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亚都锦园1幢4-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良、董锡星,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宽,涟水县梁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承包关系形成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2.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其文
审判员  季明丽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