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恢261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义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爱武
审判员 陶永刚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