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邵正荣。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4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66953N,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苏0902民初530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99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