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10***与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711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
被告: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亚都锦园****。
法定代表人:王景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铭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