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新3**国道亚邦中路**。
法定代表人:邱晓宇,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出生,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
原审被告:李新乐,男,1963年5月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审原告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李新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6)沭民一初字第5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龙
审判员 章彦威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