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坛市城东瑞通电脑经营部与某某、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4152号
原告:金坛市城东瑞通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滨新邨216幢306室。
经营者:***,男,1973年7月15日,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康,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宝第花苑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坛市城东瑞通电脑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坛市城东瑞通电脑经营部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金坛市城东瑞通电脑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坛市城东瑞通电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