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97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芜湖市繁昌县三山镇螃蟹砚村螃蟹矶小区**双幢****,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2********。
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黟县路**金汇商务中心办公**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37807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次执行至足额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