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97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芜湖市繁昌县三山镇螃蟹砚村螃蟹矶小区**双幢****,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2********。 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黟县路**金汇商务中心办公**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37807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次执行至足额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