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越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8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