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卧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3780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芜湖市九华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286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3830号案件予以再审,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2执9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孙 军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