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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4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越兰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 负责人:***,镇长。 上诉人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