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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绿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创新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5财保116号 申请人:宁波绿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MNUF8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西邵村江北大道256号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创新刀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99285C),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西邵村江北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绿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创新刀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523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创新刀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523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绿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