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4091号
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集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袁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汤文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表人:黄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
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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