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53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健康西路书香华庭**楼商铺101。
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太极大厦**。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海 燕
审 判 员 刘 美 萍
人民陪审员 吴 瑞 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