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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53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健康西路书香华庭**楼商铺101。 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太极大厦**。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海  燕 审 判 员  刘  美  萍 人民陪审员  吴  瑞  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