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449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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