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5543号
原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都区楼王镇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8元,减半收取7424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