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贵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蒙冈路145号,注册号3608292140000726。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征,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贵江,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上诉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贵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9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贵江在一审审理期间申请对安福县天喜家园9#、10#楼外墙由保温做法(但申请人仅负责简单抹灰打底,外墙保温不负责施工)变更为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而致承揽报酬应增加额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5月3日一审法院对罗贵江的委托代理人秦章飞所作的询问笔录也进一步确认罗贵江申请鉴定水泥砂浆抹面工程包含的工序为最后一道水泥砂浆抹面成品工序,即除了原、被告双方鉴订的承揽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工序外,额外增加的水泥砂浆抹面工序的工程造价。2016年6月29日原审法院出具(2016)安法委鉴字第2号鉴定委托书,却是委托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对安福县天喜家园9#、10#楼外墙表面水泥砂浆抹面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2016]造价鉴字第6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对9#、10#楼外墙的单项面积工程造价的鉴定,而非9#、10#楼外墙由保温做法变更为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承揽报酬增加额的鉴定。原审法院将工程造价鉴定结论737702.86元与总工程建筑面积的价款相加得出总工程价款为4113831.46元。由于外墙设计变更前后均要粉刷(抹灰),故该工程价款重复计算了外墙单项面积的价款。综上,原审法院鉴定委托事项与当事人申请鉴定内容不一致,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9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建文
审判员  黄小红
审判员  李国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