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162390435M。
法定代表人:欧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