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162390435M。
法定代表人:欧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