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18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洪伟,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500485407457D。

法定代表人:钱哨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洪伟与上诉人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申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洪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张奥

审判员吕庆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