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23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告:安徽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
法定代表人:前哨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安徽奥***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按25%收取计2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