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7734号
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101048591。
法定代表人王玉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浩,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商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08.5元,剩余70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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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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