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4299号
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三环广山段倍力机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060157405N。
法定代表人:鲍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9号维也纳森林小区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99178J。
法定代表人:江志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OT。
法定代表人:项小龙,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雉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维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