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365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对上诉人胡静、闵琪、闵春英、闵源堂、胡昌华、***与被上诉人安义县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寅、安义县总工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2020)赣01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赣01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倒数第2行“二审期间,***提交了二组新证据:”补正为“二审期间,胡昌华提交了二组新证据:”
二、(2020)赣01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胡昌华的质证意见:”补正为“***的质证意见:”
三、(2020)赣01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10行“本院对***提交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补正为“本院对胡昌华提交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审判长 姜伟杰
审判员 黄 荔
审判员 黄燕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