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10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北里甲1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208408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1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依法撤销(2022)新3221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在形式上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为目标,和田县人民法院对案涉合同进行了实体审查,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属于提前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显然违背了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原则。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案案涉纠纷基础合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京外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本案**与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为挂靠关系,但**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性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确定,而不是以合同的名称来确定。本案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京外劳务分包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的方式结算,人工费、辅材上涨等风险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予调整,小型机械、工具用具、辅料费、利润、税金等包含于承包单价不作调整,从风险负担方式、承包人合同义务的范围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该案应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和田县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的上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1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图尔** ·*** 审判员 努尔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