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8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4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9752万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光大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北京银行账户。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注册地址经营,亦未发现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4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