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24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支付案款425456.59元;二、向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执行费628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5年05月12日、06月03日、07月23日、08月0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5年05月-2025年08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在墨玉县工商登记机构、不动产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等,经查均无登记信息。
六、2025年08月05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七、法院2025年08月05日依申请将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我院经过线下核实,现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北京破产法庭申请破产,我院已经将申请人参与破产分配的相关材料寄送破产法庭。
八、2025年08月05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到位0.00元,425456.59元未执行人到位。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并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长和钢结构经营部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2470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